学习干货-面膜进口申报的注意细节

2022-03-02 浏览次数:165
学习干货-面膜进口申报的注意细节


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*55号(关于进口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执行事宜的公告)
 
经**批准,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(具体内容见财政部网站)。现就进口环节执行事宜公告如下:


一、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时,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:


(一)化妆品的**法定计量单位为“千克”,*二法定计量单位为“件”。(商品编码详见附件)


(二)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,按照净含量申报**法定数量,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重量;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(罐)数量申报*二法定数量。


(三)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,按照净含量1升=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**法定数量,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体积;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(罐)数量申报*二法定数量。


(四)包装标注规格为“片”或“张”的化妆品,按照商品净重申报**法定数量;按照“片”或“张”的数量申报*二法定数量。
二、海关总署2016年*20号公告*三十六条*四项*二目内容同时废止。


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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